法官不尊重律师辩护权是造成刑事法庭审辩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
----杨金柱律师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周强院长:
我于2013年3月24日从吉林给您邮寄了第一封公开信《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是实现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最高法院于3月26日上午10时07分予以签收。我相信您的秘书会将这封信交给您亲自阅看。
我在第一封公开信里说:“今后,我将会继续以公开信的形式向您建言。这是一个从事律师执业26年的老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中国的法律人对您寄予厚望!”
我于2010年10月和最高法院大战风车以后,自2011年开始至18大召开前后,多次在博客上提名或者以其它形式建言:您是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的最佳人选。这是基于我多年来对“法治湖南”的亲身体验、基于对您的人品和官德的了解。我在这里不是拍您的马屁,在我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拍马屁”三个字!如果几年以后中国法律人对您失望了,我将第一个和您大战风车!
我在以前的博客里多次说过:没有法治中国,就不会有“法治湖南”!尽管“法治湖南”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但对您这种主张“法治湖南”的理念以及“法治湖南”几年来取得的实效,我一直是给予肯定的!
我比您年长四岁,作为一个年近60岁的老法律人通过多年来对您的观察,我认为:“法治湖南”不是您的最终追求,实现法治中国才是您的最终目标!因为实现法治中国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共同的梦!
面临国家转型的千载难逢的特殊时期,历史选择了您担任中国的首席大法官,您除了“许国不畏身家累,除弊应如金石坚”之外,已经别无选择!
中国法院经过近10年的司法大倒退以后,到底存在多少弊端?这些弊端是否已经让中国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丧失殆尽?中国法院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丧失正义是否已经严重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基础?这是您上任以后必须首先了解的。您只有了解这些情况以后,方能对症下药、革除弊端、除旧布新。
一、法官不尊重律师辩护权是全国各地法院存在的普遍现象
我在本文将通过最近三年来亲自参与辩护的几个刑事案例的简单介绍,让您了解:法官不尊重律师辩护权,是造成刑事法庭审辩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
第一个案例:贵阳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等54名被告人涉黑案
该案于2011年12月在贵阳小河法院进行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开庭审理,当时有50多名律师出庭辩护,我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庭审前三天,审判长黄敏法官几乎不准律师说话,不断地敲法槌制止律师发言,连续训诫近30名辩护律师,连续将四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使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当场晕倒在法庭上。庭审第五日,审判长黄敏法官无理阻止我对被告人黎庆洪发问。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站起来扔掉话筒,怒斥黄敏法官五分钟之久,使其不发一言,之后让我一口气对被告人黎庆洪发问达70分钟之久。
该案休庭后于2012年6月8日第二次开庭至7月19日结束,7月23日宣判。开庭期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各派出厅级领导组成指挥部亲临小河督战30余天,以调解审辩矛盾使庭审顺利进行。
第二个案例:南昌经开区法院审理的桂松单位行贿案
该案于2012年3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当时有8名律师出庭辩护,我担任桂松的辩护人。由于法庭不尊重辩护律师要求调看录像资料、要求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要求对身患重病一直在江西监狱医院治疗两年多的桂松取保候审(桂松多次用担架推入法庭接受审判)的正确意见,在多次庭审中,在桂松躺在担架上吸氧不能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情况下,6名律师(另外两名律师是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也一致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使审辩双方关系十分紧张。
其后,在2012年5月、11月、12月,经开区法院对桂松案三次开庭审理。在这三次庭审中,桂松都是躺在担架上吸氧的情况下接受庭审,不能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6名律师也一致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在此情况下,经开区法院一审竟然强行判决桂松有罪。
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由于南昌中院目前仍然不同意对身患重病的桂松取保候审,使审辩关系仍然十分紧张。桂松生命危在旦夕,如果南昌中院继续不同意对身患重病的桂松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近期有可能采取行动,将身穿律师袍在南昌中院大门口散步或者坐下休息,对南昌中院进行抗议。
第三个案例:福建省高院审理的吴昌龙爆炸案
该案发生于2001年6月24日。2002年9月24日在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2004年12月1日,吴昌龙被一审判处死缓。吴昌龙上诉后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吴昌龙死缓。随后,吴昌龙上诉到福建省高院。但福建省高院到目前为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吴昌龙被关押12年。
2012年11月26日,吴昌龙姐姐更换辩护人,重新委托上海张培鸿律师参加二审辩护,但福建省高院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竟然拒绝张培鸿律师参加二审辩护。
此后,吴昌龙姐姐解除上海张培鸿律师和原来聘请的另一名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我和山东李金星律师担任吴昌龙的二审辩护人。2013年1月23日,我和山东李金星律师到福建高院送交授权委托书和事务所公函。福建高院该案合议庭法官在明确确认我们两位律师拥有辩护权的情况下,以合议庭成员在外出差为由迟迟不予答复,采取拖延战术。在此情况下,2013年1月24日晚上,我和李金星律师发表给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
2013年1月25日上午8时,我和李金星律师身穿律师袍在福建高院大门口散步,并且用八块三毛钱给马新岚院长买了五个大红薯。上午10时许,福建高院同意我和李金星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吴昌龙。2013年2月8日中午,吴昌龙在被关押12年以后回到家里和亲人团聚、一起过年。
第四个案例:我目前正在出庭辩护的吉林船营法院审理的王刚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
关于该案辩护人王兴律师因为在法庭上举手要求发言被审判长于亚红法官宣布逐出法庭,并且在王兴律师随即明确说明自己走出法庭并边说边收拾东西的情况下,四名法警仍然冲上辩护席,掀开桌子,上手抓扯王兴律师,将王兴律师反剪双手,一名法警用手掐着王兴律师的后脖子,将王兴律师架出法庭,并且从二楼将王兴律师拖到一楼法院大门之外的情况,我在昨日的第一封公开信中已经明确说明,此文不准赘述。
本文向您说明的是我自己的辩护权差一点被非法剥夺的事实。
该案第十被告人王忠的女儿王伊娜此前委托了李金星律师和一位吉林本地律师担任其父亲的辩护人。3月20日晚上,王伊娜解除了对吉林本地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我担任其父亲的辩护人。
3月21日上午,法庭接受了王伊娜解除吉林本地律师的委托通知书,并接受了王伊娜对我的授权委托书,宣布休庭评议。十分钟后开庭,审判长于亚红法官宣布合议庭的正式决定:驳回被告人王忠的家属解除原辩护人的委托并重新委托杨金柱律师的申请,不准我出庭辩护。
于亚红法官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有三;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故委托一名辩护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现被告人王忠还有一名辩护人李金星律师,故本院认为,还有一名辩护人,足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二,如果允许另行委托,将造成准备时间的延长,将导致审判时间过分延后(我已经说明不需要准备期间),而对于有多名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适宜审理时间过长;
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当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而其本人又拒绝本人辩护的情况下,才允许其另外委托辩护人,而现在王忠还有一名辩护人,故,法庭现在没有理由准许其另行委托辩护人。
因为您在政坛多年,又是刚刚上任,故在此摘录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文供您参考,使您明白以上三点理由是何等荒唐!
我国新刑诉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船营法院在庭上辩护律师的抗争下,21日下午改变了原来的决定,使我在22日上午出庭辩护。在25日上午的庭审中,审判长于亚红法官经过合议以后,采纳了我的意见,让我查阅以前的庭审笔录、查阅和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并且休庭三天使我有时间做好出庭准备,还在查阅和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过程中给予了方便和关照。船营法院的知错能改应该值得肯定。因为中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是死不认错的!
您从以上四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刑事法庭的法官不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已经到了何种地步!
以上四个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法官不尊重律师辩护权已经是全国各地法院存在的普遍现象!
二、法官必须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才有可能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已经成为公检法三家一条龙作业:公安做饭、检察送饭、法院吃饭。法院不敢纠正公安和检察的错误,被逼为公安和检察的错误买单。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无论辩护律师的专业技术多么高超,也无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多么正确,但对法官而言,则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会议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投票中的反对票、弃权票数量不小,且年年增多。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票更是历史性垫底!
为什么大家会对最高法院的工作如此不满?
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出现的刑事错案和冤案越来越多、层出不穷,降低了国民的安全感。法律原本应当具有指引和预测功能。在正当的法律之下,人人可以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然而,在当下中国,没有人有这份自信与自安!无论是高官还是屁民,也无论是富翁还是穷人,只要碰到枪口上,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因为个体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
原太子奶掌门人李途纯案,堂堂企业家身陷囹圄,家人被逼疯,虽获改判,但半生财富,灰飞烟灭。
原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案,龚家龙百般抗争,仍旧锒铛入狱,纵然事后重得自由,但其上市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剥夺。
再如江苏牧羊集团案,检察长到看守所逼迫企业家签订低价出让股权的合同。
还有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彬案、张金波案、吴昌龙案、黎庆洪案、刘义柏案、桂松案、孙永科案、北海故意伤害(致死)案……可以说,上至富贾,下至平民,包括体制内人,人人自危。昨日堂上客,今日阶下囚。中国人命若飘萍,瞬息万变。
对于刑事错案和冤案发生的原因?在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和民间,见仁见智,各有说法。
杨金柱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未能在法庭上得到有效辩护!
长期以来,困扰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问题始终无法解决。而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更是不允许辩护律师携带电脑,不允许辩护律师申请回避,不允许辩护律师发言,不允许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甚至,在贵阳小河案中,法官动辄便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并强迫多名被告人解聘自己的辩护律师。吉林王刚案中,法官竟然不允许被告人另行聘请辩护律师。
作为一位真正的法律人,您应该知道:刑事法律关系是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对抗,个体一旦被追诉便会陷于精神上的窘迫、时间与金钱上的消耗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导致个体难以完成自救。而辩护律师的价值,就是要平衡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悬殊差距,就要在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起平等、有效的检视程序。
作为一位真正的法律人,您还应该知道:刑事辩护律师是国家机体的啄木鸟!他们是法定的唯一可以和国家机器(公安、检察)进行抗衡的群体!如果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失去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真正抗辩,如果在中国刑事法庭上都是勾兑派和形式派辩护律师的配合式辩护,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刚刚上任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您应该了解:中国的部分刑事法官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辩护律师说话。如此作为,怎么可能不发生错案?事实已经证明,每一件错案的背后都隐藏着侵害律师辩护权的恶行。而与之相反,凡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广西北海案,如果没有一大批律师的死磕,特别是如果没有杨在新律师的宁折不曲,无辜少年早成冤鬼。江苏常熟案,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合法抗暴的勇敢者早陷牢狱,国人也必然落入遇事缩头、唾面自干的道德黑洞。贵阳小河案,正是辩护律师的全力阻击,才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法官的恣意妄为,并最终以“小河条款”的形式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作为刚刚上任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您还应该了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和本来应该居中裁判的法官直接抗争,甚至和法官发生激烈冲突,这是辩护律师为了维护法律授予的神圣辩护权,不得不采取的行动!律师的抗争是被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逼出来的!古今中外的律师,没有人靠羞辱法院、批评法官而成为名律师。在一个公正的法院面前,在一个有着崇高信誉的法庭之上,任何律师都休想有半点超越司法礼仪之举。否则,这样的律师就会被视为疯子。除非当事人是傻子,否则,他们断然不会聘请这样的疯子律师。正义且公正的刑事法庭,绝不会给这样的疯子律师任何表演的机会。
最后,让我借用著名律师斯伟江的一句话作为此信的结束:
您在全国法院电话会议上讲“要提升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这让我重新看到了您的老上级、原最高院院长肖扬的“潜德之幽光”,让我这个“在野的法律人向您发出真心的希望”,希望您守土有责,带领您的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地对待律师吧!因为律师的凋零也同样是法官的挽歌!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3年3月27日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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