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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伟涉嫌绑架罪二审辩护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28 14:42:09

张小伟涉嫌绑架罪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小伟委托,指派钟锦化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同时,辩护人还是张小伟涉嫌绑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小伟、阅卷及参与一审庭审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均有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张小伟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一)被告人张小伟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

一审判决罗列的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一波的陈述、被告人张小伟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都无法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张小伟有绑架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张小伟进入李一波宿舍楼以及后来进入她的房间,主观上只是希望主管信访工作的李一波副县长能够对村公厕造在他家门口、被冤判侮辱罪以及其母亲低保等问题给予帮助和公正处理,并通过媒体讲清楚。案件一开始很简单,绝大部分证据均反映出张小伟没有绑架李一波副县长的任何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张小伟并不具备绑架罪所严格要求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张小伟也没有绑架罪所严格要求的非法目的,张小伟只是希望自己遭遇的不公平与屈辱得到公开合理合法的对待。要求当地村委政府拆除违法公厕、给予母亲低保补助以及纠正侮辱罪冤案错案,都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当庭出示的很多证据均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因此,被告人张小伟根本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非法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规定可以看出,绑架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根据犯罪人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有非法目的。

从我国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看,绑架罪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犯罪,起刑很高,一般情况都要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死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所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所要求的“非法目的”或者“不法要求”非常严格,不能说任何非法目的和不法要求都能构成绑架罪中的“非法目的”和“不法要求”。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非法目的”,是指勒索财物以外的非法目的,主要是指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在押亲友、犯罪同伙”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要求并不能构成绑架罪中的“不法要求”。所以说即使被告人张小伟在慌乱之中和气头之上曾经提出过拆除村民张永付家违章房子的要求,也只是当时陷入恐慌状态的气话。而且张永付家的房子后来并未被拆除,张小伟也未因此有过激行为。公厕拆除后张小伟一直未从李一波副县长家开门出来,既有在等待律师及媒体到来的原因,也有恐惧害怕被现场警察抓获甚至打伤的原因。但不管如何,本案几乎所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小伟有绑架李一波副县长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

(二)被告人张小伟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客观犯罪行为

从本案有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物证痕迹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张小伟供述等等,均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张小伟不存在绑架罪所要求的客观犯罪行为。被告人张小伟只是在上访过程中有一些过激举动,而且绝大部分过激举动都是由于案发当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情处置不当,导致现场过于恐慌紧张造成,根本不属于我国法律绑架罪所要求的客观犯罪行为。另外,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看,也不存在被告人张小伟有用其他暴力殴打、侮辱或者胁迫李一波副县长的绑架犯罪行为。

(三)一审判决认定张小伟具有持刀情节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伟在李一波副县长家门口持折叠刀劫持威胁李一波并划伤她的两只手,根据物证痕迹科学鉴定结论,折叠刀上根本没有所谓“被害人”李一波的任何血迹以及DNA分型,根据庭审出示的物证折叠刀,上面确实也没有任何肉眼可以看出的哪怕丝毫血迹。因此,物证折叠刀本身以及科学鉴定结论已经明确否定张小伟曾拿折叠刀劫持威胁并划伤李一波副县长的事实。而且证人刘小红的证言更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张小伟在李一波副县长家门口并没有拿什么折叠刀劫持威胁她。

李一波副县长还称被告人张小伟在她家客厅里,曾用茶几上的水果刀劫持威胁她。根据案卷物证水果刀上DNA鉴定结论,这把水果刀上也根本没有发现被告人张小伟的任何痕迹和DNA分型。

所有上述物证本身以及物证痕迹DNA分型鉴定结论,都非常清楚科学地证明李一波副县长所称的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威胁绑架她的情节并不存在。

(四)一审判决认定张小伟绑架罪的罪名不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本案被告人张小伟的要求不甚合理,但被告人是出于上访解决问题的动机,而不是无缘无故、见谁绑谁、纯粹是为了勒索非法利益去挟持、扣押他人的,就不能认定是绑架罪,情节严重的宜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才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上访的诉求本身并不违法,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上访的诉求是非法的,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追索高利贷、赌债尚且以非法拘禁论,张小伟为了上访而限制李一波自由最严重也不过只能以非法拘禁论。但被告人张小伟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第三款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7/26)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举重以明轻,应该从重处罚的人员的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以上5点,我们来一一对应下张小伟的非法拘禁行为: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有10小时,远未到24小时;2、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显示,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也没有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的行为;3、被害人身上的伤连轻微伤上都够不上;4、被害人现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因拘禁而自伤自残或精神失常;5、被告人只非法拘禁了被害人1人次,经过比对,很明显,被告人张小伟的非法拘禁行为并未达到需要刑事立案进行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因此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无需用最严厉的刑事制裁。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小伟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另,本案存在一个特别奇怪的现象需要引起二审法院高度注意。本案从发生到结束,持续十多个小时,当地从县级领导、市级领导直至省公安厅领导都高度重视并赶往现场处置,同时调集大批警察到现场,而且还有不少媒体人员也到了现场,但整个过程竟然没有提取任何监控视频资料,甚至也没有收集到任何人拍摄的图片,辩护人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究竟是真的没有上述视频图片资料,还是有人心虚故意不愿或者不敢出示?

二、被告人张小伟的精神认知存在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是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一审庭审中大家均能切实感受到的事实。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张小伟辩护人在一审开庭前曾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张小伟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具体的理由两个辩护人在一审质证意见和辩护词中已经做了充分的分析阐述。是否有精神障碍,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张小伟的定罪量刑,不管鉴定结果如何,毫无疑问至少应该进行鉴定。如前面所述,绑架罪是一种重罪,对被告人张小伟及其亲属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没有任何理由不慎重对待。而且本案已经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家都知道被告人张小伟一直性格偏执,这次又遭遇特警枪击重创,尤其脑部受伤动过大手术。一个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不对被告人张小伟予以司法精神病鉴定,很难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解释。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小伟作出绑架罪判决,而且判处11年重刑,不管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舆论讲,都很难让被告人张小伟及其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三、关于被告人张小伟前罪即侮辱罪被判刑两年问题。

这个问题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小伟构成累犯并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小伟被冤判侮辱罪一案现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当中。这个案件属于明显的冤案错案,主要理由有:

1、张小伟的侮辱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的侮辱事实。张小伟虽有几次以小字报形式所谓“侮辱”原云和县县长丁某某,但用的均系“流氓、败类”等一些很笼统抽象的字词,没有任何的事实描述,无非是一些气话、骂话而已。严格讲并不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情节。

2、张小伟被判侮辱罪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公厕问题长期投诉上访得不到解决引起,当地村委、政府本身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3、张小伟的所谓侮辱行为实际也并没有给丁县长造成任何不良严重影响,更没有侮辱罪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4、张小伟被判侮辱罪认定的“犯罪事实”已经由云和县公安局作过两次治安行政拘留,并且已经实际关押执行。再用同样事实定罪判刑,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严禁“双重处罚”原则。

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本案取证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取证机关是云和县公安局及其侦查人员,但云和县公安局及其侦查人员属于本案被害人李一波副县长直接主管下的单位和人员。在法律上,同级公安局也是政府的直接下属部门,与政府主管副县长具有“严重利害关系”。云和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很难保证侦查取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公安机关选择性取证及偏向性取证的问题非常严重。云和县公安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张小伟定罪量刑的依据。

3、多名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出具的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人张建明系被害人李一波的上级领导,与被害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而且又是事发当日处置事件的直接参与人,与案件本身有着利害关系,若当时情形并不如张建明所判断的紧急,人质生命安全未受到重大危胁,则张建明存在指挥处置措施失当的责任,因此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疑,而且其证言的多处内容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另外张建明在2012年10月25日所作的另一次证人证言中笔录(卷二第77页第10行)提到其听不懂云和话,说张小伟说的有些内容还听得不是太明白,因此不能排除证人感知的误差,也不能排除当时的紧急是张建明的主观猜测和误断。

证人朱国详的笔录形成时间是案发后五个多月,案发时间是5月22日而笔录时间却是10月29日,案发当日他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参与只是事后听说。一个没在案发现场的人,在事隔五个多月后主动向侦查人员去反映一些听说但也没说明是听谁说的内容,不符合常情常理,所说的内容除了道听途说就是主观判断,不具有可采信。

综上,以上证据证言不能作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1、公诉机关指控的多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远未完成指控刑事犯罪所要达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但一审判决却照搬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无视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只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视而不见。

2、一审判决认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辩护人提出云和县公安局侦查本案属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辩护人提出云和县公安局侦查本案属于程序违法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李一波,以李一波人身安全要挟政府拆除公厕和他人房屋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接,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小伟事先准备折叠刀,守候在被害人李一波的家门口伺机作案,发现被害人李一波后持刀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将其劫持,并以被害人李一波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要求满足其要求,被告人张小伟主观上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绑架,胁迫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直接危害了被告人的生命健康,符合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伟不构成绑架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小伟曾经司法鉴定,未发现有精神病迹象,亦无家族精神病史,其经预谋绑架他人,作案过程有序,思路清晰,在利用人质的安全要挟政府时要求明确,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小伟曾因犯侮辱罪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绑架罪,已构成累犯。辩护人对此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没有释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断理由,基本是“照搬”公诉机关起诉书内容。退一步说,即使辩方提出的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并没有被控方提出能证实的证据排除。因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五、二审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程序违法

由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导致适用法律和定罪都严重错误。因此本案2012年12月19日上诉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辩护人随即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便于严格查清本案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构成犯罪有重大争议和严重分歧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应该公开开庭审理。但遗憾的是在本案上诉到贵院已经三个月时间过去,最后竟然还是通知我们辩护律师决定不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首先是由于当地村委、政府失职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冤判张小伟侮辱罪引发,案发当天又因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置不当,导致张小伟恐慌紧张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就本案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而言,被告人张小伟并无多大过错,更不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绑架罪。不但如此,被告人张小伟还差一点就要为此付出生命的惨重代价,只是因为抢救及时才捡回一条小命,但也已落下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恳请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张小伟无罪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钟锦化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013年3月20日

 

   

二审辩护词(朱春莲律师)

 

张小伟涉嫌绑架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小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不具备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不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并非所有扣押人质的行为都构成绑架罪,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犯绑架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人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绑架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刑法对犯绑架罪的惩罚很重起刑点很高,是因为实施绑架的罪犯往往主观恶性程度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而本案的被告人只是为了门前公厕执着上访了八年,他并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 5月22日非法将被害人限制自由在被害人居住的房屋内主要还是为了上访解决公厕问题,并没有额外索取利益或其他不法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也极其一般,只是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的动机是“去她家问事情,我家的厕所的事情就是她管的”

被告人在回答侦查人员的“你去李一波家做什么”的提问时,被告说:我去他家问事情,我家厕所的事情就是她管的。侦查人员问:李一波是谁,她为什么要管你家厕所的事?被告人答:李一波是女的,是云和县副县长。在那件事的头几天,我去县政府找县委书记,就是这个李一波把我拦下来,说这个事归她管(卷二第5页)”以上也就是被告人会去找李一波的原因和动机,很显然被告人并不是想去绑架或是报复而是去找她解决厕所问题。

3、被告人没有绑架的预谋:被告人若真是有预谋的绑架,他劫持李一波的第一时间应该就向政府发出威胁而不是反复拨打打小强热线、1818黄金眼热线、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新闻热线等媒体热线希望他们能过来采访他的遭遇。

根据被害人陈述(卷二第25页第5-9行)描述是这样的:他要求媒体派记者过来,但接线员告诉他,他们已经受理了他的电话,如果认为他反映的情况有新闻价值的话,三天内会派记者过来并会告知他,如果认为没有新闻价值的话就不会与他联系”,说明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以李一波的生命安全相威胁来达到不法目的主观动机。他只是想利用李一波的影响力来引起媒体对他的关注,从而使他的公厕问题和侮辱罪申诉的问题能够得到重视和解决。

4被告人之所以会做出“劫持副县长”这样令人注目的行为来解决问题,并非他主观恶性极大而是屡屡被推诿实属被逼无奈。

公厕从2005年建成到2012年被拆,整整八年了,八年来被告人不断上访理性维权的时候,他找过许许多多部门和领导。用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回答侦查人员“你是什么时候去找领导的,是找哪个领导”问题的原话是:“是什么时候去找领导的我也不记得了,我找过村里、镇里的、城建局、县里的领导,前后找了有好几年了(卷二第15页第5-6行);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小伟在回答侦查人员“你因公厕的问题找过哪些地方?”问题的原话是“我去找过云和的土地管理局,建设局,公路段,镇里,信访局,李一波副县长。”(卷二第20页倒数第1-2)。可他遭遇的是什么呢?

卷二第21页3-4行:“公路段的领导叫我写好报告找信访局或者镇里”;

卷二第21页6-8行:“我写好报告之后,我就拿着报告到镇里找“柳承东”镇长,然后镇长告诉我这个公厕问题要去找人武部长,然后人武部长告诉我那个公厕问题这样了”;

卷二第20页6-7行:“我问张书记,为什么要把公厕建到我家门口,张书记叫我报告打过来,后来他的司机来了,就走了”;

卷二第20页7-10行:“我看到李一波副县长从大楼里面走出来,她说这个事情是归她管的,她把我带到信访局那里,找来了镇里一位管这方面的领导,我就跟镇里的领导走了”

5、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因此被告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以解决上访多年的门前公厕问题,并不能用绑架罪来衡量。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多处严重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张小伟携带事先准备的一把折叠刀,……遂拿出折叠刀胁迫李一波进入其房间。在此过程中,李一波的右手手背及左手手指被划伤(第五页第三段3-5行)”的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原审认证的事实相互矛盾。在判决书第6页中称“被害人李一波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22日早上8时左右,其出门上班时被张小伟拦住,并持刀逼迫其退回宿舍,在此期间其双手被张小伟所持折叠刀划伤”在判决书第14页又称“被告人张小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5月22日早上7时多在被害人李一波宿舍的楼道内等李一波,在李一波出门时将李一波拦住,并以要求解决公厕的事情为由将李一波推回房间内”这两份均得到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所能证实的事实却并不一致,被告人始终否认持刀,被告人只是“拦”住要出门的李一波,并将其“推”回了房间内。

2、称被告人持刀将其逼迫回房间的只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辞,而被告人的说法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卷二第42页中间):“我听到对面县政府宿舍楼那儿传来象争吵的声音,是一男一女,我就走到走廊上去看,看到刚才那个男人站到了左边顶楼的房间门前,那个房门是打开的,里面传出来一个女人的声音和站在门外的男人争吵……”

3、李一波手上的伤痕极其轻微,能导致这种伤痕的可能性极多,现有证据中对该伤痕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均未作鉴定,也没证据证明该伤痕系受刀作用所致,折叠刀上也并没有检出被害人的DNA。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被告人并未持刀劫持,原审认定有误、证据不足!

(二)、一审判决书对于“为满足张小伟要求,还聘请杭州律师到现场并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并给其母亲发放救济补助人民币1000元(卷第5页最后一段3-5行)”的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证人张**对这一事实作出了虚假的证言。

1、张小伟并没有主动向任何人提出支付5000元律师费和1000元救济补助的要求,该两项均是被害人李一波主动提出的。

2、关于1000元救济补助,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卷二第27页最后1行至28页第3行的笔录内容是:与其交谈中,张小伟又对我讲起他们河坑村去年的救济款发放不公平,他说有些家庭条件比他家好的都有救济款,而他母亲符合条件却没有。我为了安抚他马上联系了政府办公室叶主任,请叶主任给他的母亲落实1000元的困难补助。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只是在向被害人反映情况,被害人为了安抚而主动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并不是被告人以人质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要求政府支付的。

3、关于5000元律师费。

被告人是这样说的(卷二第11页1-5行):“我还打电话给杭州的童律师,要他到云和来,童律师说要我先打五千元钱去才过来。我让他先来,到云和了我再给他钱,童律师不同意。(侦查人员问:那后来有人把钱打给童律师吗?)没有。我没去办,也没有人办的。”

被害人是这样说的(卷二第28页4-12行)“他打电话给律师,要求律师马上到云和,但那律师说他过来要5000元的律师费,我就对张小伟说这5000元的律师费我来资助他,并可以叫人马上将钱汇过去给律师。我当时想,要是律师来的话,他可能会同意让律师进来,这样就会有获救的机会……然后,我将他要见杭州律师的事情,打电话告诉县府办叶时扬主任,并请他帮助汇款”

这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要被害人支付律师费,也没有向被害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被害人主动提出来要支付。

4、特别要指出的是证人张**出具了虚假证言。

张**总共出具过两份证言,一份是2012年5月26日书面的情况说明,在这份说明中只字未提到律师费与救济款的事情,另一份是2012年10月25的笔录,在这份笔录中证人张**在“5000元律师与1000元救济款”的问题上作出了明显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的证言。见卷二第28页中间段“在11点钟前后,我回到县府大院李一波宿舍楼下,丽水市公安局的领导特警已经在大院里了,我们在商议如何处理访事件。张小伟又通过李一波手机打电话到我手机上,说他前次侮辱罪的是冤枉的,他要平反,要见杭州的律师童奇涛。并说他联系过律师,但律师要他先付5000元律师费才会过来,他没钱,要我们帮他出律师费。李一波也接过电话说律师费由她个人来出,让我们先垫付,钱以后从她的工资里扣。这个事我就交待了县府办主任叶时扬”

根据以上张**的陈述得出的是:11点钟前后被告人电话向他提出支付5000元律师费要求—被害人接过电话说她个人支付---张建明交办叶时扬

而之前被害人李一波陈述得出的是:她和被告人当面交谈中得知杭州律师过来要5000元律师费,她主动提出她来支付---她直接打电话给叶时扬。

根据叶时扬的证言是(卷二第65页2-5行):“…李一波电话直接打到我手机上,我看了一下记录是9点37分,李一波县长和我说,以李一波的名义打5000元钱给杭州一个叫童奇涛的律师,并让这个律师马上到云和来。同时告诉我童奇涛的手机号和一个银行帐号。”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李一波打电话给他交办此事。而并非张建明当面交办此事。

就5000元律师费的问题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叶时扬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张**身为县委书记不惜以出具虚假证言的方式来坐实被告人的罪行,着实令人失望也与法不符!

(三)一审判决采信了书证丽水特警支队云和5.22劫持人质事件的处置经过证实在案犯“即将伤害人质时开枪击伤案犯张某”的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小伟被击倒时的三份证据材料,一份特警支队 2012年6月3日出具的处置经过,两份来自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两次陈述间隔五个月,一次是案发次日2012年5月23日,一次是事隔五个月后的10月22日

1、特警支队2012年6月3日出具的处置经过的描述:“阳台突击破组突入客厅位置后,发现犯人张小伟正处在客厅靠近卫生间过道墙面的沙发边,身体稍偏南侧,面朝东面对着人质,左手拿手机、右手持刀对着人质。我突击队员发现案犯张小伟欲持刀行凶,即迅速使用……瞄准案犯张小伟身体右侧部位连续开了五枪至其倒地制服,速降组迅速上前保护人质于客厅的东南角,并安全转移至楼下” 

2、被害人李一波在事发次日2012年5月23日的笔录里是这样说的:“那时,他和我是坐在沙发上的,两个人的距离就1米左右,他右手拿刀,左手接电话……可能他也听见外面有响动,就站起来往卫生间方向走去察看,而且他拿着刀一直是指着我,并且情绪紧张,我突然听见几声枪响。就看见他倒在卫生间门口地上,我就站起来撤离了 

3、被害人李一波在2012年10月22日又做过一次笔录,是这样说的:“我听到窗户边有响声响,张小伟应该也听到了,他迅速站起来,拿着刀紧紧指着我,同时探头去观察窗户边的情况,不一会儿,有几个警察进来了,有些是从厨房进来的,有些是从书房进来的,这时响起了几声枪声,张小伟在枪声中倒下,我也被迅速接下楼了” 

4、质疑:一边接电话一边欲持刀行凶一边探头察看情况,三件事能同时进行太不符合常情常理!真实性有异议!

5、质疑:被害人说“我就站起来撤离了”说明直到张小伟被击倒,被害人一直是坐着的。因为被害人坐的沙发和卫生间成九十度直角,有墙阻隔,因此如果张小伟“往卫生间方向走去察看”他就不可能“拿着刀一直是指着我”,被害人所述自相矛盾。

6、质疑:特警处置经过说“案犯张小伟欲持刀行凶”,被害人说“站起来往卫生间方向走去察看”,两份证据之间又矛盾。 

7、质疑:在沙发边持刀欲行凶被击倒制服,这刀却跑到了卫生间最里面的墙角,右手持刀欲对坐在沙发上的被害人行凶,这刀即使要飞也应该是往沙发的方向,现在拐个九十度弯到了卫生间,显然不真实。

8、质疑:手机的位置在卫生间门口,刀的位置在卫生间最里边,根据所述张小伟右手拿的是刀,左手拿的手机,而当时是“瞄准案犯张小伟身体右侧部位连续开了五枪”,右臂被击中,不是右手的刀先掉而是左手的手机先掉,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9、质疑:被害人第二次做的笔录说“他迅速站起来,拿着刀紧紧指着我,同时探头去观察窗户边的情况与第一次所说的“往卫生间方向走去察看”相矛盾。从正常人的记忆来说,是案发次日的较真实还是事隔五个月后的较真实呢?这第二次的笔录与特警的处置经过倒吻合起来,这除了证明第二次笔录是为了统一口径特意补录外还能证明什么呢?

10、质疑:张小伟是因“持刀欲行凶“被连开五枪击倒的,但现场显示张小伟是在卫生间里被击倒的,他又怎么可能对坐在客厅里沙发上的被害人持刀欲行凶呢?

置经过中称“被告人持刀欲行凶”。张小伟对自己被击伤前的事情毫无记忆,他醒来后甚至不明白他为什么会在医院里,他身上为什么会有伤。所以张小伟持刀欲行凶,只有特警与被害人两方的说法,但这两方三份材料多处自相矛盾,而且所述又根本无法与现场勘验情况相吻合。因此唯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张小伟没有持刀欲行凶!张小伟没有伤害人质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

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本案的侦查机关同时也是参与解救人质的公安机关,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主管公安工作的领导,本案的指挥解救的县委书记是证人也是侦查机关的领导,在这样的情形下本案的侦查机关本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均存疑。从一审质证的情况看,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但完全忽视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忽视了证明被告人的无罪的证据的收集,使证据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掩盖处置不当非法开枪击伤被告人的事实还存在与被害人、证人合谋收集制作被告人提出非法要求、被告人持刀欲行凶的相关假证的嫌疑。

四、一审法院以2009年被告人已做过鉴定而未能准许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是错误的。

原来的鉴定受理的日期是2009年7月22日,鉴定结论的日期是2009年7月24日,鉴定的委托单位是云和县公安局云和镇派出所。当时被告人因涉嫌侮辱罪被羁押,侦查人员因怀疑其有精神病而提出了鉴定委托,这说明在当时被告人就有异于常人的言行。当时的鉴定结论虽然是无精神病,但被告人在这份鉴定申请之后又被判侮辱罪,坐足了两年牢,现在又被子弹击中头部,在经历了这么多之后,精神状况发生变化并不足为奇,尤其从被告人在医院中的言行,在供述中的毫无逻辑性,在辩护人会见时亦发现其记忆缺失,思维混乱,在这种情形下理应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其到底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出庭受审的能力。

五、一审证人均未能出庭接受质证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证言内容又多处自相矛盾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却采信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与法不符。

六、被告人张小伟家门前原来有茅坑,公厕是由茅坑改建而来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张小伟拒绝门前建公厕,公厕建成后又多年上访要求拆除这一诉求的合理合法性。

被告人家门前原来茅坑并不意味公厕建在他家门前就是合法的,是理所应当的。茅坑的存在是历史原因,受当时的社会发展和生活条件所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和任务。现在有能力建公厕了,自然要符合现在社会发展水平,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去选址修建,要考虑包括张小伟在内的所有村民的利益。

几十年前,在农村的家门前有个茅坑大家都认为是正常的也都能接受,社会进步到2005年,又有哪个正常人会同意在家不到两米的地方修建公厕,日日与公厕作伴,出门见“屎”呢!抛开风水不好这说,给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人带来的心里压力也是沉甸甸的,在完全有更合适的场所可以修建公厕的情况下,以人家门前原来就有茅坑的理由而将公厕修建于别人门前,就是漠视百姓权利,即便全村人都说应该建在张小伟家门前,那也还是一座非法的公厕。

七、一审所有的证据均只能证明在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为了公厕的事在李一波家中限制了10个小时的人身自由,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绑架的主观动机,这一天,非法建造的公厕得到了拆除,是政府改正错误的行为,不能因此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没有捆绑殴打侮辱、持刀欲行凶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可以用刀削苹果,可以自由上厕所,都说明被告人只有拘禁其不得离开住所的故意没有要害其健康或生命的恶意。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第四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7/26)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举重以明轻,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未达到上述情形,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起公厕所引发的案件,是因为被告人八年来合理的诉求被相关部门漠视的太久了,一步步事态演变升级,被害人所代表的、此案中声称被“要挟”(判决书第16页第四段第2行中用语)的政府不能说没有过错,也需要反思,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罪于被告人的非理性。被告人的上访所遭受的经历很具有代表性,如果政府部门之前没有如此漠视麻木,真正关心帮助解决被告人所遇到的生活中的难事,事情绝不会演变到女副县长被劫持、厕所被拆、被告人被击中三枪那么惨烈。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虽被告人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但行为并未严重到刑法制裁的立案标准,被害人所代表的政府本身对此事的演变发展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也并无绑架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原审未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判决被告人犯绑架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勇于纠错,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要让悲剧继续扩大,也不要让张小伟家上访永无止境,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辩护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春莲

         2013年3月18

 

 浙男子“劫持女副县长”获刑11年


              东方早报记者 张刘涛   发表于2012-12-12 02:57

 

昨天,浙江缙云县法院对云和县村民持刀劫持女副县长案作出一审判决。

■ 为拆家门口公厕拘禁官员

■ 一审被法院认定为“绑架罪”

 

  昨天,浙江缙云县法院对云和县村民持刀劫持女副县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小伟犯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张小伟的代理律师钟锦化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是“照搬”检察机关起诉书内容,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检方证据存明显错误”的质证意见未予采纳,也未作解释。由于张小伟当庭表示不服,钟锦化称将向丽水市中院上诉。

 

“劫持”起因:为拆“家门口公厕”

  5月22日,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河坑村村民张小伟在县委大院内的县委宿舍楼将主管信访、公安、司法等工作的女常务副县长李一波拘禁在屋内10余小时,要求政府拆除在其家门口兴建的公共厕所,并通知媒体和主管官员到场,称要反映诉求。当日下午,张小伟被警方击伤,人质获救。9月29日,张因涉嫌绑架罪被批捕,后移交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7日,缙云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早报记者了解到,检方指证,事发当天,除了“拆公厕”、“见记者和官员”,张小伟还要求拆除村内一位张姓村民的房屋,“否则就要对李一波下手。”劫持中,张还用一把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对李一波进行胁迫,造成李右手背、左手指划伤。至当日18时许,由于不可能继续满足张小伟的要求,且经多次劝说张仍拒绝释放人质、情绪越发激动,现场处置指挥部下令特警突入房内,将张制服。

  检方认为,被告以暴力等方法控制他人为人质,要挟政府满足其不法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同时,由于张小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此次犯罪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系累犯。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绑架”?

  早报记者了解到,7日的庭审中,“张小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成争议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张小伟寻找被害人李一波,在主观动机上是要其帮助解决拆除违法公厕、给其母亲低保补助等合理诉求,希望自己能获得公开合理合法的对待;在客观上,张除了限制李一波出门外并无其他过激行为,最多只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另外,由于非法拘禁行为仅维持10小时左右,其间张未对李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被害人伤势也极其轻微。据此,辩护律师认为,张只是一般违法,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张小伟应无罪。

  “被告上访的诉求本身并不违法,所以,其为上访而限制李一波自由至多能认定为‘非法拘禁’,不能构成绑架。”张小伟另一名辩护律师朱春莲表示。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有绑架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所以,绑架罪名不能成立。”钟锦化表示。

  据钟锦化介绍,检方指控张小伟在李一波家门口持折叠刀劫持、威胁李一波,并划伤她的手,但物证折叠刀随后做的痕迹科学鉴定显示,刀上没有检测到李一波的血迹及DNA分型。另外,李一波证词称:张在其家客厅时曾用茶几上的水果刀劫持威胁她,但据案卷物证水果刀上的DNA鉴定结论,刀上也没有发现张小伟的任何痕迹和DNA分型。

  钟锦化表示,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张小伟曾拿折叠刀劫持威胁并划伤李一波,所谓的“持刀威胁绑架”,不排除当事人杜撰或他人接听李一波电话信息后产生的错误认识。

  而对起诉书提及的在当地政府拆除河坑村公厕后,“张小伟仍不满足,要求拆除村民张某房屋,否则就要对李一波下手”的指控,钟锦化表示,检方证据仅限于受害人李一波及县委书记和另一名当地官员的书证,相关证人并未应要求出庭与律师质证,“鉴于证人相互间关系的密切性,证词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被告辩护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要求当事人李一波、云和县委书记张建明等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还向相关当事人寄送了申请。但庭审当天,所有证人均以工作为由拒绝出庭。

 

曾因“侮辱罪”入狱:判决“或存程序失当”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李一波,以李一波人身安全要挟政府拆除公厕和他人房屋的事实。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上,张小伟已并非首次因反映家门前公厕情况而被判入狱。

  早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张小伟就因反映其家门口违章建公厕,多次在当地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场所张贴、书写有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小字报”,被认定为犯侮辱罪,判入狱2年——这起判决在“绑架案”中被公诉机关引用,作为张小伟“累犯”的根据。

  钟锦化表示,此案中张的侮辱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的侮辱事实。虽然小字报出现“流氓”等字词,但没有事实描述,是气话、骂人,严格讲不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另外,在判决前,张就曾因侮辱罪认定的“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2次。因此,张不能因同样事实再行定罪判刑。

  昨日,有关法律人士在看过侮辱罪判决书内容后表示,虽然从法院认定情况看,小字报内容可以勉强认定为侮辱、诽谤性质,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或存失当。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表示,刑法规定侮辱罪属自诉案件,原则上,被害人要追究侵害人的刑责,需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而不是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尽管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可由警方立案侦查,纳入公诉程序,但仅适用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特殊情形。而该案理论上无法达到上述的要求。”

  据钟锦化介绍,张小伟被判侮辱罪案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正在复查阶段。

 

公厕引发的女副县长“劫持”案


来源: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梁为 发自浙江云和

12月17日早上,浙江省云和县看守所里,朱春莲律师问张小伟:那天你和李一波副县长在同一个屋里将近10个小时,你觉得她是怎样的一个人?张小伟回答:她是个女的。

朱春莲又问,那天你去找她,是不是向她申诉你被判侮辱罪入狱两年的事情?他回答说:我没有侮辱她。

这天中午,当朱春莲向大家说起这些时,张小伟的姐姐张凤娟说,张小伟的脑子已经被打坏了。

43岁的张小伟,是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河坑村人,从2008年起,因为一间建在自家屋旁的公厕,他不断上访,直到今年5月22日,他挟持了云和县副县长李一波。

朱春莲说:“张小伟挟持女副县长要求见媒体反映自身所受的不公,本质就是,以生命的代价,换取一个有尊严的生活。但这一点尊严的代价很大,先是因侮辱罪入狱两年,后是三颗射进身体的子弹(其中一颗射进头部),捡回一条命之后,又要面临一审判决的11年牢狱,以及3万元罚金。”

反建公厕侮辱县长获刑

2005年冬天,一间公厕建在张小伟家的瓦屋旁。

每天,村里人都来上厕所,但“经常不冲水”,“即使冲了水也是臭气熏天”。

这对于身材高大、曾在镇里的农民运动会上得过掰手腕比赛第三名的张小伟来说,难以接受。

张小伟认为,时任村长朱国祥故意把公厕建在他屋旁。

张小伟的哥哥张启委说:“我们家和朱家有仇,两家人20多年没讲过一句话。当时,镇里调解让公厕在挨着小伟房屋那一侧留出一条4米宽的路,但村委拒绝执行。朱国祥的哥哥当时在县公安局当科长,后调到县法院工作,很多人都怕他。”

从2008年起,为了公厕的事,张小伟开始上访。

村委到街道办、县政府未能解决这件事。2009年初张小伟曾挖开父亲的坟墓,把父亲的骨灰用一个瓮子装着抱去找县长丁绍雄。

2009年5月21日,张小伟将两张小字报张贴在县政府大楼后门和门柱上,上面写着“丁绍雄和朱国祥欺下瞒上的流氓行为是云和政府的败类”等字眼。然后,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张小伟又曾三次到云和县城和丽水市的公共场所书写黑体字标语,写着“云和县流氓县长丁绍雄”等内容。

2009年7月17日,张小伟被云和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8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云和县检察院批捕。庭审在邻县遂昌县人民法院进行,遂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小伟多次在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场所张贴、书写有损人格、名誉的小字报、标语,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张家在一审后为张小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丽水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张小伟没在判决书上签字。在狱中,他一边给省领导写信,称自己“被绑架在浙江省第三监狱”;一边继续向浙江省高院申诉,但是“申诉材料寄出3个月后也没有得到回复”。

张小伟在监狱两年里,他把母亲每月寄给他的100元都存了起来,为日后的进一步申诉做准备。

张小伟80多岁的母亲彭菊梅每天上山采草药,拿到几公里外的集市去卖,每小捆1块钱。

2011年7月,张小伟出狱。出狱后他没有回家,直接去了杭州。在杭州,张小伟请杭州律师童奇涛为他代写了刑事申诉状,请求丽水市中级法院对他的案件进行重审,改判为无罪。

从杭州回家后,云和镇政府、河坑村委向张家提出:由云河镇政府和河坑村委负责帮助解决张小伟母亲彭菊梅的低保问题;村公厕对张小伟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河坑村委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公厕公路边现有空地给张小伟作为建房出路;并协定,本次调处以后,张小伟不再以上述问题为由上访并签订息访承诺。

张小伟拿了钱,也在协议上签了名。

但是,他并没有息访。

因为,在他看来,如今的问题不再是公厕的问题,而是“平白无故”的两年牢狱。

2012年2月13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小伟提出的申诉,认为原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侮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朱春莲说:“找政府没用,张小伟只有去找媒体,但因为不是大新闻,媒体也不理他。于是,张小伟想出了利用李一波引来媒体的方法。因为在他看来,只有用这样的办法,才能让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让更多人知道。”

挟持女副县长

张小伟的代理律师钟锦化说:“因为头部中枪,张小伟智力与神经已经严重受损,我们几乎无法与他进行有效的沟通。5月22日那天在李一波的房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已经很难彻底还原。我们只能通过官方的案卷笔录去推断大概发生了什么。”

5月22日8点左右,张小伟只身来到云和县政府大院。事前,他已经抄录了一些媒体的电话带在身上。

他把电动车停在15栋居民楼下,开始上楼。

他知道有县领导住在这栋楼上。

每爬上一层,他都敲门,一些人开门后看到张小伟的背影。当张小伟走到5楼时,遇到了正要出门的李一波。

李一波是云和县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县长,张小伟之前便见过她几回,她曾对张小伟说过“以后有事情直接找我,不要找张书记”。

李一波说,他用一把刀顶住我,把我推进了屋里,然后关上门。

后来发生的事情是,两个人在李一波的家中关在一起近10个小时。而屋子外面,是围观的群众,市、县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200多名荷枪实弹的特警与警察。

朱春莲说:“两个人在里面做了什么呢?我印象最深的是两个人都是一直在打电话,张小伟打了49个电话,主要是打给媒体,打给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的‘小强热线’,‘1818黄金眼’,还有一位杭州的律师;李一波打了46个电话,她打给县委书记张建明的多一点,也给张建明发了2个短信,那2个短信的内容没有出现在一审法庭上。”

从一开始,张小伟就要求李一波叫媒体来。

李一波首先叫来的是云和电视台,她在电话里说,我这里有一个上访户,要求你们采访他。

云和电视台到达后,立刻报了警。

但张小伟信不过云和当地的媒体,他希望能有杭州的媒体过来。云和县县城距离杭州大约有5个小时的车程。

案卷笔录显示,云和县政府的官员让当地的电视台“伪造了浙江电视台的台标,扮作浙江卫视”。但这一点被张小伟所识破,“因为来得太快了”。

除了见媒体与律师外,张小伟还要求拆除自家建在自家屋旁的公厕,解决其母亲仍未拿到的2011年的2000元低保。

在更多的时间内,两个人在等。

根据云和县公安局对李一波的口供记叙可知,在一些时间里,李一波用自家的水果刀削了两个苹果,其中一个给了张小伟,张小伟也吃了;她被允许上卫生间,并在卫生间里“故意将自来水开最大,以自来水声音掩盖开窗户的声音”,并偷偷将窗户推开了一点;而当接到张小伟电话的杭州律师童奇涛需要5000元律师费才肯来时,李一波提出可以代张小伟出这笔钱。

这笔钱李一波通过电话让助手给童奇涛汇去了。收到钱后的童奇波确实到了,但他并没有获准面见张小伟。

钟锦化说:“当天下午5点多,张小伟家旁边的公共厕所被拆除,为什么他还没有开门呢,那是因为他一直在等‘小强热线’的到来,而‘小强热线’(的工作人员)已经下了高速,10分钟内便可以到达现场。但可惜的是,18:09,他们向他开枪了。”

根据云和县公安局的案卷笔录,攻入房间的特警一共开了5枪,其中一枪打在张小伟手臂上,一枪打在他肩膀上,一枪从张小伟太阳穴进入,从额头上方穿出,另两颗子弹其中一颗打在卫生间的玻璃上,一颗打在墙上。

那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张小伟死定了。

张小伟没死

5月22日早上,当张小伟到县城去的时候,他的哥哥张启委并不知情。

上午9点多,张启委在家后门搬一些木材。这时,凤凰山街道办和县委的人来了。

“好几辆车,有10多人”。

这些人到来后,没有告诉张启委县城里正在发生的事情,只是一直陪在他身边,守着他。张启委以为他们是来调查弟弟上访的事情的,也没怎么在意,中午还在村委会里和这些人一起吃饭。吃饭时,“村书记给了我母亲1000元,说是私人给的”。

当天下午2点多,张启委接到一位亲戚的电话,得知正在发生的事情。

但是,那些人拔去了他的电动车的钥匙,一直守着他,不让张启委出去。

这一点让张启委始终非常介怀,在今天,他反复对记者说,为什么不让我们家属去劝劝他呢?如果当时就让我去见他,或许就不会发生那样的事了。

下午5点多开始拆公厕时,张启委被获许去县城。他把电动车开得风驰电掣。但当他到达县政府大门的路口时,同村村民刘新荣对他说,别进去了,人已经完了。

但张小伟并没有死。

张启委说:“我弟弟的命很硬,并没有死。当晚,他们不让我去见小伟,之后,我们天天往县城去,但他们就是不让见,直到十多天后,我们要求给小伟送饭,才得以见上。在我们喂他吃饭时,一直有4位警察守在旁边,不让我们跟他说话。”

中枪后的张小伟先是在云和县人民医院躺了两个多月,而后被送往杭州一家医院躺了一个多月。

在杭州,他头部中枪位置被安装了一块十多平方厘米宽的铝合金片。

完成颅骨修补手术10天后,一直到今天,张小伟被关押在云和县看守所内。

当张小伟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时,全国各地上百家媒体来到了云和县。

张启委说:“他们不让我们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给我们解释在我弟弟身上发生的事情。每天,都有几个人守在我家里,守在村子里,他们三班倒,几个人一直蹲在厕所边的路上蹲到天亮,他们跟踪每一个在村子周围出现的陌生人。‘小强热线’的人跟我说,能不能播出,他们不知道。”

在其后的几个月里,始终没有官方的人来向张家解释发生在张小伟身上的事情,直到于12月11日在缙云县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审结束后,他们收到对张小伟的刑事判决书。

那份判决书认定,张小伟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万元。

开枪是否妥当

12月11日,张小伟案一审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

钟锦化与朱春莲是张小伟的辩护律师。他们是在媒体的介绍下成为张小伟的辩护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一审庭审前,钟锦化见了张小伟三次,朱春莲则见了一次。

12月17日,朱春莲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张小伟的思维与记忆都是断裂的,会见他的那个下午,是我一生会见过所有的当事人中最艰难的,当时,我们聊了很多,我问他是否同意我做他的辩护律师,他说同意。然后我们又聊了很久,最后,他却神秘兮兮地对我说,‘我可以请律师了’。”

在7日的庭审中,张小伟的表现也出现“可笑”的一面。

他对法官的提问答非所问,却不断地反问法官,他坚持说没有进过李一波的家,但又承认在李一波家吃过苹果,后来,他甚至趴在桌子上睡着了。

朱春莲不敢问张小伟任何问题,因为“不知道他会怎么回答”。

钟锦化则说:“他虽然没死,只是他已经被废了,他们的目的也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是的,现在的张小伟的行为显得很可笑,可是,我们该问的是,是谁把一个正常人变成这样的。”

在一审法庭上,钟锦化与朱春莲“几乎做了他们所能做的一切”。

钟锦化甚至大声质问:你们把一个接受了颅骨修复手术才10天的人就送回看守所,到底有没有人性?

在钟锦化看来,这个案子关键点在于张小伟的目的,手段(刀)以及特警开枪是否妥当。

朱春莲说:“起诉书上称张小伟用折叠刀威胁并劫持李一波并划伤李一波的手,这点与事实不符,李一波声称张小伟用她家里客厅的水果刀劫持威胁李一波,也与事实不符,因为,无论是折叠刀,还是水果刀上都没有张小伟的DNA分子,也没有李一波的DNA分子。”

钟锦化说:“向张小伟开枪的当时,人质并没有处在危急状态中。作出开枪的指令是非常不恰当的。”

根据云和县的案卷笔录,强攻进房间的特警称:强攻处置过程所描述的开枪当时情景是“……突入客厅位置后,发现犯人张小伟正处在客厅靠近卫生间过道墙面的沙发边,身体稍偏南侧,面朝东面对着人质,左手拿手机,右手持刀对着人质”。

钟锦化辩驳:“根据公安案卷照片P30显示,卫生间地上有一滩血迹,是现场的最大血泊,距离李一波所坐位置的沙发有很远的距离,可以证明进入现场的特警连开5枪将张小伟击倒在地的那一刻,张小伟根本不可能对李一波造成实质性威胁。”

最主要的是,他们认为,张小伟的行为根本不是绑架,甚至连非法拘禁都算不上,“应当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因而,当7日的庭审结束后,朱春莲非常失望,“在法庭上就收到了审判员送达的下次宣判出庭通知书”,她认为,“看来这只能是一场集体演出的秀了”。

几天后的判决证明了她的预想。

朱春莲说:“为什么要判张小伟有罪呢?因为如果不是,就会证明了当地政府的处理不当,从街道办,到云和县公安局,到丽水市政府……都要负责,都要负上处理不当的责任。如果最终无罪,那些下令开枪的人都要被诉‘滥用职权’。”

12月11日,当法官宣读对张小伟的审判结果之后,法官问张小伟:

“你都听清楚了?”

张小伟回答说:“听清楚了。”

“要不要上诉?”

“上诉。”

交不起3万元罚金

一审判决之后,凤凰山街道办的人与河坑村村长请张小伟的母亲彭菊梅吃饭,他们对她说:“你那么老了,不要再上山采草药啦,万一摔了怎么办?我们给你1000元吧。”

彭菊梅拒绝了。

凤凰山街道办的两个民警则找到张启委说:“你们不要上诉了。如果不上诉,政府以后会考虑给你优惠政策的。”

张启委也拒绝了。

张家有三姐弟,姐姐张凤娟,张启委排第二,张小伟最小。张启委比张小伟大3岁。十多年前,两兄弟分家,父亲由张启委赡养,彭菊梅则由张小伟负责赡养。张启委为人老实本分,像河坑村内的其他农民一样,一家主要靠种香菇挣钱维持生计;而弟弟张小伟则“脾气暴躁,认死理”,做过各种零散工,“没挣到什么钱,一直没能娶老婆”。

张启委说:“小伟一直责怪我们没种,说我们不帮他一起去上访,我们有家庭。如果时间能够回头,我们仍然会劝他不要上访;但是,如今我们一定要为他上诉。在法庭庭审结束后我就说,我们不是为了他一个人打官司,是为了像他这样的遭受不公的人讨一个公道。”

因为如今的张小伟因为脑部所受的物理性损伤,即使重获自由,也只能靠家人养活。

张凤娟说:“如果他不能养活自己,我也认了,谁让我是他姐姐呢?我上辈子欠他的。对于一个智力与精神已经不正常的人,打赢官司有什么用呢?这不是有用没有用的问题,而是一个公道。”

对于法院所判罚的3万元罚金,张凤娟与张启委都说,张小伟肯定给不起,他们也不会代他付。

12月18日早上,钟锦化与朱春莲正式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书,同时还提交了要求公开二审庭审的申请与提请云和县副县长李一波、云和县委书记张建明出庭作证的申请。

钟锦化说:“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生命都同样应受尊重,不管你是普通百姓、还是副县长、县委书记。依法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尽职尽责的服务,是每一个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应尽义务。”

朱春莲则说:“张小伟案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一个普通人为了拆除建在自己屋旁的公厕,上访无门,还被无辜判处侮辱罪入狱两年,最后用生命的代价来换取社会的关注,挨过了三颗子弹后,最后还要站在被告席上,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与3万元罚金,这不应该是他以及这个事件的应有的结尾。” 【凤凰网、时代周报特别报道浙江云和上访农民张小伟被冤判案】

被一座公共厕所毁掉的人生

 

2012年12月22日 09:48:59 新华网: http://t.cn/zj08qIw
来源:
新京
 
张小伟,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河坑村村民,自2005年起,为了拆掉家门口那间小小的公厕,他一直找各级部门申诉,在申诉过程中,不断被拒绝,由拒绝而因怨生忿,进而引发一次又一次的极端维权举动,直至将该县管信访的常务副县长劫持长达十多个小时,引发震惊全国的“绑架女县长案”,七个月前,此案低调地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张小伟被以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本周,媒体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报道,将这一迟来的真相,公之于众,并引起广泛讨论。

  说张小伟的人生是被一座公厕毁掉的,应该不过分。但是,这座公厕的破坏力为何如此之大呢?竟能毁掉一个人的人生,并由此引发一个令全国震惊的案子,这确实是一个需要严肃深思的问题。有人将此认定为是张小伟偏执的性格使然,有人则从中看出了当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还有人则从中感受出人民群众的事无小事这一判断的正确性,也有人从中看出了对民间小事麻木所产生的极端后果。

  一所公厕,对一个县甚至一座村子,都不应该算是件巨大的事情。但对于一个村民,特别是一个人生并不如意,且总觉得不顺心的事情总往自己头上来的人来说,就可能是件巨大的事情,特别是这座公厕又修在自己家门口,而且时常堵住自己家的下水道致使臭水倒灌,可以说使一个人已达到躲无可躲的状态。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家就是最后的避风港湾,而躲无可躲的后果,便是孤注一掷的抗争。这种抗争,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可理喻的,至少,没生活在厕所旁,被其挡住光线并受着源源不断飘来的臭味骚扰的人,是无法理解的。

  没有人对他面临的痛苦感同身受,这就是张小伟的悲哀。他也不是没有抗争过——他想把地买下来,但因为平时邻里相处不好,大家相约不卖给他;他找过村支书,方法与后来威胁副县长的办法差不多,用镰刀架在别人脖子上;他四处张贴大小字报;街道办、镇委镇政府、公路段、县里的土地管理局、建设局、信访局,县长、县委书记,他都去找了。甚至把父亲的“伤残军人”身份都用上了,但结果,除了给自己招来从拘留到劳教的麻烦之外,他所一直盼望倒下的公共厕所却巍然屹立。

  坐完牢之后,他的上访诉求,已从公共厕所,发展到自己的“案情”上了。这是一件比解决公厕更难得多的任务,而他就是在这种无休止的连环套式的追问过程中,一步步走向了一个悲剧的结局——胁持副县长10小时,并身中三枪,险些被击毙。而唯一值得欣慰的是,那座让他抗争了8年的厕所,于他犯案的当天即被拆毁。这让人不由得发出一声长叹——这个悲剧,其实本可以不必如此惨烈的。

  张小伟要求拆迁公厕这一最初诉求有其合理性,要解决也并不难,但这件很小的纠纷,却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未能得到解决,而且一次又一次往坏的方向升级,孤立无援的处境,加上张的性格缺陷和非理性的处事方式,使得原本简单的小矛盾不断升级和复杂化,最终酿成极端事件。值得反思的,仅仅是那座已变成废墟的厕所吗? □曾颖  

    ■ 围观者说

  @中金在线评论:张小伟“劫持”女副县长的原因:多年来他一直反映家门口的公厕破坏风水、有臭味,屡屡上访要求拆除却始终无果。正常的诉求得不到回应,就用了非正常的手段引起足够的重视。一间臭公厕换来11年刑,值不值?

  @钟锦化:真诚希望浙江丽水公检法部门和有关领导能够设身处地为张小伟想想,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妥善处理本案,也希望高层有关领导能依法监督本案的审判。草草下判,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完全有可能更加激化矛盾,制造更多事端!

  @莲动水澜:坦白说对于案件审判长说的我并不意外,因为总不至于公开接受采访说自己判错了。但对审判长会接受采访则大大的意外,这可是未生效判决,张小伟当庭表示上诉,也就是会进入二审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可是当事法官,这样公开的表明态度难道是在向二审法院传递个人的处理意见?这可是违反规定的哦。

  @红桃K2009:张小伟被以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一间小小的村中公厕,一件十分细碎的乡里纠纷,从此在漫长的8年间一步步升级,直至掀起惊天波澜,爆发为惊动全国的“劫持女县长事件”,也改变了张小伟和他一家的命运。

  @比肩而眠:一个普通人为了拆除建在自己屋旁的公厕,上访无门,还被判处侮辱罪入狱两年,最后用生命的冒险来换取社会的关注,挨过了三颗子弹后,最后还要站在被告席上,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与3万元罚金,这就是浙江云和县凤凰山河坑村张小伟的悲惨遭遇。

  @长江网:敢问思维正常的人难道就会甘愿让公厕建在自家门前吗?笔者倒觉得,仅凭张小伟的这一项合理的要求就难以将其归在“不正常”的行列。报道中提及之前张就对公厕的位置不满,也多次向镇里反映。这说明张并不是一个暴躁之徒,要是按暴躁的做法,早就发生类似挟持的事件了,哪会先经多次反映来做铺垫。想必是被逼无奈,多方反映不得重视才出此下策的。况且现下没有正当职业的人也不少,实在跟思维不正常搭不上边。

辩护人钟锦化律师特别纠正:本案并非新京报记者所写“七个月前”开庭审判,而是2012年12月7日开庭审理、12月11日公开宣判。

 

部分媒体报道链接:

东方早报:http://t.cn/zjXNZ1N

搜狐网:http://t.cn/zjWzBbW

新浪网:http://t.cn/zjpFWyx

人民网:http://t.cn/zjWZ7ib

新华网:http://t.cn/zj08qIw

齐鲁晚报:http://t.cn/zYN6ilj

山西法制报:http://t.cn/zjWZLRG

凤凰网:http://t.cn/zjNJRan

中顾法律网http://t.cn/zjNJsOQ

民主与法制网:http://t.cn/zjWZlxA

人权网:http://t.cn/zjS3GMT

香港成报网:http://t.cn/zjaKKcL

大公网:http://t.cn/zjS35Qt

中国江苏网:http://t.cn/zjS362o

澳洲新快网http://t.cn/zjS3ChE

星岛环球网:http://t.cn/zjS3WZg

战略网http://t.cn/zjS3HBa

民主与法制网:http://t.cn/zjS3yB0

新京报:http://t.cn/zj0vLx6

和讯网:http://t.cn/zj0ckHG

农民日报:http://t.cn/zj0cgWT

21CN新闻:http://t.cn/zj0Mq2e

新浪新闻:http://t.cn/zjpFWyx

雅虎评论:http://t.cn/zj0x2yE

亚洲外汇网:http://t.cn/zj0xbde

美国中文网http://t.cn/zjCL1cM

南方人物周刊 http://t.cn/zjEpM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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