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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东方早报》刘练军: 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五大改革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28 14:47:05

刘练军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强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这位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充满期待,皆盼望他能给我国司法带来新气象,为我国法治建设抒写新篇章。

民众有满心期盼,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和社会信任度尚不尽人意;另一方面则缘于周强的法学背景。周强在我国法学重镇西南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的正规法学训练,早年在司法部任职时还做过肖扬部长的秘书,而肖扬入主最高人民法院后对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贡献甚巨。

身为法律人,我对新任院长周强亦有如下寄语,期待周强院长能身体力行,把我国司法推进职业化的法治轨道。

一,院长参与案件的庭审并撰写裁判文书。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基本不加入合议庭,不亲自参与任何案件的庭审,此乃我国法院的传统和常规。然而,法院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否定其法官身份,相反还对其进一步强化了: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

是故,期望周强院长能以身作则,废除这种不成文的法院陋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法袍基本不用,这形同虚设的不仅是法袍,还有宪法和法律。当然,毕竟身负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两起案件的庭审或撰写一份判决意见,总该是能做到的。

二,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法院内部种种奖励制度。我国法院跟其他组织一样,存在各种奖励制度。但法院终究迥异于其他机构,它是以依法裁判案件纠纷为唯一天职的特殊组织,法官之间最理想的关系是完全的平等与独立。而法院内部各种奖励制度严重影响到了法官之间的平等与独立。它不但使法官要花相当多的时间精力来争取各项奖励,耽误案件的听审和裁判,而且为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利用手中的奖励权力实行腐败提供了空间。

案件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产品。对法官的最好奖励,莫过于将他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网上公开,让他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感染和影响社会大众,同时把他的说理释法技巧介绍给其他法官。法律人及社会大众对法官判决意见的认可和褒扬,就是对法官最大的奖励。在此之外,法官不需要别的奖励。希望周强院长能逐步减少法院内部的各种奖励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之。

三,改革法院的考核制度。我国现行法官考核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考核项目过于庞杂、考核频率过高、考核程序不公开透明,等等。关于法官考核,我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但在实际考核中,“审判工作实绩”所占比重并不大,那些将全部精力和才华都献给司法判决书的法官,其考核结果往往低于那些论文发得多、书出版得多的法官。法官考核制度的变异情形由此可见一斑。

有什么样的考核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官。法官同样是有理性计算的人。法官考核制度的目的,应该是驱使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案件的听审和判决书的说理释法,而不是引诱法官去做著作等身的法律学者。希望周强院长能大刀阔斧地改革法官考核制度。逐步淘汰那些与审判工作实绩不相关的考核项目,最终把《法官法》规定的审判工作实绩作为唯一考核项目。同时改革考核频率,实现几年一考核而不是现在的一年几考核。

四,改变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而厉行案件管理制度。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编者按: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拟制后,须报经有关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的正式判决或裁定制成文书予以发布的制度),于法无据但又在各级法院长期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导致承审法官的审判权不完整,除了对案件对当事人对法律负责外,还要对法院领导负责。而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承审法官却又要承担主要责任。希望周强院长能勇于改革,率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内改变这项制度,并最终使全国各地法院自觉废弃此项制度。

当然,如果能同时在法院推行案件管理制度,那就是更进一步了。通过法官对承审案件进行经理化的管理,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成本,最终实现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这是案件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旨。西方经验证明,案件管理制度能强化承审法官的责任心并提升其工作效率。同样面临着积案压力的我国法院完全可以借鉴此等制度,以提升司法的整体效能。

五,致力于基层法院的建设与发展。与位于大中城市的中高级法院相比,处于中小城镇的我国县级法院,从硬件到人才的配备都明显满足不了其裁判业务需要。县级法院承担着全国大部分(至少有70%)案件的裁判工作。但这些基层法院一直面临着办案经费紧张和法官人手不足的双重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应致力于解决基层法院的此等难题。

与社会民众最贴近的基层法院,其运转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个司法体系的社会信任根基。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对此应有足够重视,否则,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最高人民法院,其社会权威地位必将受到冲击。在基层法院的建设及发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作为,否则,不但有负于基层法院的嗷嗷期待,而且会耽误我国法治进程。

子路曾向孔子问政,孔子曰:“先之,劳之。”意思就是说,“自己带头,大家努力”。我国司法亦然。如果最高法院在诸多方面能身先士卒,那我国司法走上规范化的法治轨道应该是可欲可求。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新院长能逐步开展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不辜负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对法治化司法的殷切希望。

(作者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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